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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敌说了句:“好的。凌老板,那咱们随时电话联系。”

说完武敌就往楼外走去。

两天后凌军给武敌打电话说:“武哥,我们家的吊棚活都进场了,你明天就开始上人就行了。”

武敌说了句:“好的凌老板。”说完武敌就开始给工人们打电话。第二天早上,武敌就安排了力工和木匠开始进入施工现场干活。到开始干活的第三天,甲方,就又自己安排了一伙人干其他房间里的木匠吊棚活,只让我们干一楼大厅和二楼两个大屋里的棚顶以及窗帘盒,以及间壁墙。

当木匠活干到,三个屋的棚龙骨都干完时,甲方就先一个棚顶,给支付了元钱。之后等我们把活都干完时,甲方又给我方,支付了元钱,一共给了元,余下的工资至今一分钱都没有给。”

郝铁听完后,于是就开始写起了起诉状:

等郝铁写完,交给武敌时,对武敌说:“来武老弟,你看看这样行吗?”

武敌把郝铁发给自己的起诉书,拿来一看:

民事起诉状

起诉人:武敌、男、汉族、1967年3月,生于鲁东省宝塔是,北关镇北关村66号,身份证号码:3820XXXXXXXXXXXX。电话:XXXXXXXXXXX。

被起诉人:1:凌军、男、汉族,1974年8月生,身份证号:XXXXXXXXXXXXX。家住春城市草阳区人民大街西安胡同423—1号。

被起诉人2: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王志。男、汉族,1980年11月生人,家住:江城市高新区泰山路XXX号,企业号XXXXXXXXX。电话:XXXXXXXXXXX。

被起诉人3:江城市第一建筑公司。地址:江城市大坝区长江街XXX号。电话XXXXXXXXXXX。

诉讼请求:请求被起诉人,1: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,给付所欠起诉人的工程款元。

请求被起诉人2和3,依法承担,所欠起诉人工程款的给付连带责任。

事实及理由:起诉人自2017年11月份,通过他人介绍,与被起诉人相识,之后以口头约定的形式,商订好了所干木匠工程的数量与价钱,之后便开始施工,其间第二起诉人,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,以现金支付的形式,共给付起诉人工程款元整,之后便一直没有给付。现原告,特依据华夏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,诉诸到贵院,请求贵院,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即让被告1:给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元。让被告2和被告3依法承担连带给付责任。

此致:

江城市大坝区人民法院。

起诉人武敌。

2018年2月28日

要想知道后事如何,且听下集分解。